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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受访者不满共享单车管理现状 79.2%受访者呼吁政府设立准入门槛

64.6%受访者不满共享单车管理现状 79.2%受访者呼吁政府设立准入门槛

■部分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存在恶意损坏行为。 新快报记者 祝贺/摄

省市消委会发布调查结果,显示共享单车好用不好管

小黄车、小橙车、小蓝车……去年至今,共享单车因低价、便捷而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共享单车的管理也受到诟病。昨日,广东省消委会召开广东省(广州市)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结果发布会,通报了广州共享单车发展现状。调查显示,64.6%受访者不满意管理现状,乱停乱放成最常见不良使用行为;近八成受访者呼吁政府为共享单车经营设准入门槛,期待出台相关规范管理办法。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实习生 许轩语 通讯员 粤消宣

消费者最常遇到“车辆损坏”问题

今年头3个月,广东省消委会联合广州市消委会,以广州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共享单车进行调查,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

然而,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64.6%的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认为经营者对共享单车的管理“非常好”或“比较好”的受访者总共只占35.4%,表示管理“一般”的占49.6%,表示管理“不好”或“非常不好”的占15.0%。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

针对共享单车存在的弊端,认为“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的占55.2%;“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增加交通意外的隐患”的占49.6%;“管理无序,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占48.3%;“单车停放占用公共空间”和“无监管,可能引发犯罪”分别占36.7%和35.7%。

近半受访者认为押金应低于百元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只有52.9%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过程中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进行体察。志愿者碰到的车辆问题主要有“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18.3%)、“座椅损坏或丢失”(15.4%)、“车辆太脏”(11.5%)及“轮胎损坏或丢失”(10.6%)等。

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超过七成的志愿者表示提出退还押金申请后,在1天内押金就能到账。而在线上调查中,对于押金数额,不少受访者认为一些共享单车的押金过高,47.5%的受访者表示收取的押金在100元以下比较合理,表示收取100元至200元合理的占39.3%。

四成志愿者人行道上放共享单车

在骑行与停放环境方面,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即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的是,多数志愿者通过观察认为“乱停乱放”在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乱停放”是最常见不良使用行为

数据显示,在受访者最常遇到的使用共享单车不良行为中,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乱停乱放”、“把单车停放在封闭小区内/私藏在住宅”、“在非单车道上骑行”、“上私锁”及“用户/竞争者的恶意破坏”。其他还有破坏二维码、未成年骑行、贴小广告、载人等。

79.2%的受访者表示,政府有必要设定共享单车经营市场准入门槛。在共享单车管理方面,受访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共享单车相关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的占了74.1%。

省消委会:不退还预付费涉嫌非法侵占财产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共享单车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五大症结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包括:长期占用押金没有支付相应利息,消费者充值的预付费用只可使用不可退还,涉嫌非法侵占消费者财产,侵犯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不能及时回收、排除故障车辆,未向消费者提供质量稳定、各部件可靠有效的车辆,对车辆安全使用规则未尽重点提醒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不公开告知押金保管、使用情况,不充分提示车辆使用安全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以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法定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为此,省消委会呼吁,从宏观管理层面,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广泛共享互联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资金安全监管、信息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制订出台共享单车市场管理规范、使用共享资源行为规范、共享经济征信管理规范等具有针对性、引导性的制度,为共享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

同时,共享单车经营者应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

问答

“乱停放 有可能要赔偿”

在发布会上,就市民使用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省消委会公益律师、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联书进行了解答。

新快报:单车经营企业不退还预充值押金余额,是否属侵权?

陈联书:这种(不退还)规定有其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并非由用户任意选择,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相当于企业单方面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

新快报: 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陈联书: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作出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快报: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法规?

陈联书: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部分共享单车用密码锁做车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应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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