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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纸上谈兵”不是劳动者该享有的法律成色

作者:朱永华

调研发现,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也注意到,很多企事业单位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主动”加班。“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急需对劳动法进行全面梳理完善(5月2日《法制日报》)

任何一项针对性法律法规,既是对某一领域的制度规范,是该领域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在该领域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层和相应执法机构,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对触犯“红线”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和处罚。否者,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就可能沦为“纸上谈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年,作为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尽管其中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比如涉及到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问题,亟待予以修订和完善。但劳动法中很多被明确的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用等并没有“过时”的条款,在具体实践落实中的成效却并不明显,甚至正如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态度是“可遵守也可不遵守”。

这种对劳动法“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态度,其形成的根源无非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落实力度不够,劳动监管和执法部门针对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但始终本着“民不告官不究”,缺乏主动性坐等群众举报,甚至明知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也是见怪不怪。比如说用人单位普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超时工作问题。

其二是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没有成本,不少民营乃至合资企业,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极力压缩员工人数强迫加班加点的同时,却并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更有甚者将“加班工资”与正常工作报酬故意混淆,在对外界释放“高薪”,实际上所谓的高薪就是长期加班。而这类违法因为过于普遍,能够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不只是寥寥无几,即使受到处罚,也不过是少许罚款而已,当违法的风险和处罚力度远低于违法受益的比例,违法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其三,员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不高,维权的成本和风险太大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另一主因,显而易见,相比起用人单位,员工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求之不易带来的不只是员工对离职的恐惧心理,更有对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无可奈何,很多一线员工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除非万不得已,极少有人去主动维权。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随意性,更对很多欲依法维权的员工造成心理威慑。实际上按照劳动法规定,解聘或辞退员工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不仅企业主管可以随意将员工“炒掉”,即便是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警、协管,“开除”往往也就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儿”,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几乎没有员工敢轻易去维权。

另外,在某些用人单位思维意识中,让员工多干点少干点,延长点工作时间似乎也没有什么大不了,而劳动者往往也是“受活不受话”,在应尽的工作之外多流些汗也权当是“义务”,以至于不少用单位的大小领导,把员工全然当成了自己家的“志愿者”,在工作之余对员工依然颐指气使,而不少员工往往也是本着“出点力、省点钱”的朴实秉性任由摆布,这也骄纵出某些用人单位发自内心对劳动者缺少应有的尊重。其不知现代社会,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商品,汗水往往比金子更贵。

很显然,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提起诉讼和作为法院判决的处罚依据,更应该注重对社会行为的落实规范,否者纸上的法规再多、再完善,缺乏系统的落实实践,都只能码放在法官的案头,人们并不能时时感受到它的存在。尽管用现在的目光审视,劳动法确实存在不少需要修订和完善之处,然一些并不需要修正或依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的条款,人们更希望能得到充分落实。我们国家的人民本就勤劳淳朴,劳动法本应该成为维护万千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劳动法“可遵守也可不遵守”更不应该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执行成色。

已经颁布实施20年的劳动法尚未有完全落实,在很多条款还处在“纸上谈兵”状态,劳动者对这些权益保护条款可望不可即甚至“敢望不敢即”的前提下,再谈对劳动法条款的修订和完善,似乎还有些不切实际。毕竟相比起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和补偿机制,首先亟待解决的还应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问题,否者,无论纸上的劳动法规再怎么修订和完善,最终也只能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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