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
银行员工将第三人陈某的收款二维码,贴错在苏某店铺收款处,苏某称自己损失 10.5 万元,随后将陈某和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苏某 3 万元,苏某不服遂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 10.5 万流入到陈某账户中。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其提交的另外两间商铺收款二维码收款情况,考虑到本案苏某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将某银行赔偿的损失酌定为 3 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