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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脑梗一方糖尿病,再婚夫妻因扶养费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昌彩 记者 王晓宇)对于单身未婚的人来说,一句 " 我养你啊 ",可以看作是深情告白;但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 我养你啊 " 就不仅仅是一句情话,更是法定义务。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夫妻之间的扶养费纠纷,判决被告及时履行扶养义务。

徐女士与马先生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两人婚前均各育有一女,现均已成年。2019 年,徐女士确诊糖尿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身体状况欠佳,无正常经济收入来源。马先生系某央企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2020 年,马先生确诊脑梗死。2021 年 5 月,马先生因双方矛盾日渐增多搬离徐女士住处,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未给过徐女士任何费用。

2022 年 6 月,徐女士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先生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支付扶养费 3000 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是再婚重组家庭,但已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二年之久,夫妻是彼此长相厮守的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负有生活上相互照料、经济上相互扶助的扶养义务。徐女士经诊断为糖尿病,作为丈夫马先生应当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马先生每月有稳定的退休金,有扶养徐女士的经济能力,徐女士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要求马先生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马先生称其患有脑梗死需要长期服药、没有扶养能力,连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系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亦不能成为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抗辩事由,否则有悖夫妻间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传统文化精神。

对于支付扶养费的具体金额,连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年龄,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马先生的扶养能力以及各自子女人数、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同时参照本地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确定马先生每月支付徐女士扶养费 1000 元。一审宣判后,马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之间互帮互助、相互扶持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理解、宽容及付出才是对甜美婚姻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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