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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安装充电桩遭物业阻拦,法院判这样判

新快报讯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纯电动汽车逐渐走进平常百姓家。然而,纯电动汽车的充电问题也给广大车主造成不小的困扰。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案 件,某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小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2017 年初,李某在所居住的小区承租了一个地下人防车位,并一次性支付 20 年租金 9.1 万元。由于李某的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其向物业公司申请自费在其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表示,因考虑消防安 全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同意李某在车库内安装充电桩。

李某与物业公司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问题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以便南方电网供电局工作人员能进入车库为李某租赁的车位进行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承租的车位仅限于停车用途,车位的墙面、四周的管线等均属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占用,也不能在车位上搭建任何临时构筑物、不得附着其他物品,而李某要求在车位后的 墙面上或者在车位内加设充电桩都必然改变小区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李某要求加装充电桩不符合车位租赁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李某称,小区地下车位已有业主安装了充电桩,且新能源汽车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必备设备,其申请安装充电桩不妨碍相邻车位使用,不危害地下车库的安全,不影响地下车库功能 的正常使用。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有同样诉求的人会越来越多,物业公司应给予配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李某作为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至于是否 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 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此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亦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 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公司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充电桩不足的问题逐渐 浮现,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拒绝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谢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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