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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得子却发现自己“喜当爹”,男子向前妻索赔 20 万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男子发现自己正在抚养的孩子非亲生,在两人协议离婚后,他还能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吗?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翟某通过相亲认识钱某,对她一见钟情。二人在恋爱期间,钱某表示自己已经怀上翟某的孩子,希望可以尽快结婚。于是,二人于 2018 年 5 月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6 个月后,钱某产下一子。翟某中年得子,喜不自胜,不仅支付了 4 万元月子中心费用,而且每月支付 5000 元用以雇佣保姆照顾孩子。

没想到,2020 年 5 月,翟某发现钱某和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就和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2020 年 7 月,翟某与钱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二人各自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遇上这样的事情,翟某很愤怒,后来他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抚养费 14 万元,并赔偿翟某精神损失费 6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非孩子亲生父亲,依法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但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误以为孩子是亲子对其进行抚养,给翟某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钱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抚养费用来源情况,酌定钱某返还翟某抚养费 7 万元。结合抚养时间、被告过错程度、被告经济能力,酌定钱某赔偿翟某精神损失 1 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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