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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这样判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人们对于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2014 年 12 月,广西一对夫妇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在丈夫不幸离世后,张女士(化名)想取回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为此,张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11 月 19 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李先生(化名)于 2011 年 3 月登记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 2014 年 12 月到医院采取 " 体外授精 - 胚胎移植 "(俗称 " 试管婴儿 ")的方式进行治疗。夫妻二人经医院实施取卵手术,形成优质胚胎 6 枚。经移植 1 枚囊胚,张女士获得单胎妊娠。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张女士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张女士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 5 枚受精胚胎。2015 年 9 月,张女士足月分娩了 1 名女婴。

2016 年 10 月,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张女士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 5 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对此,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原告 张女士:我们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被告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务部副主任兼法务部主任 贝为武:因为这个原告比较特殊,她丈夫去世以后还要求植入这个剩余的冷冻胚胎。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拒绝了她的要求。现在她又要求返还冷冻的备胎,我们也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诉请医院将存放的 5 枚冷冻胚胎交付,从法律上、伦理上、情理上均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嫚:冷冻胚胎带有生命潜质,承载着当事人的情感。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冷冻胚胎享有的保管权、处置权等民事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取回冷冻胚胎后,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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