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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 10 国 98%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每经 AI 快讯,11 月 9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 98%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1 年第 8 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 10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 98% 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 税目为税委会公告 2021 年第 8 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 0 的税目,共计 878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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