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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拍下宝马不认账: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赔偿差价 8 万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冷月 记者 柴军虎)女子以 24 万元的价格竞得司法拍卖的一辆外资公司的宝马汽车,竞价成功后,以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导致该车辆第二次司法拍卖以 16 万元的价格成交。随后,外资公司起诉该女子,要求支付两次拍卖的差价 8 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于该公司系外商独资,日前,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纺织公司是一家设立在苏州的外商独资企业。2020 年 3 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处置相关财产,破产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公司名下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进行公开拍卖,王女士以 24 万余元的出价竞拍成交。

后来,由于王女士迟迟没有支付尾款,导致这辆轿车不得不被重新拍卖,第二次拍卖时以 16 万余元成交。于是,这家外资公司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差价 8 万余元。

" 竞拍成功后,我前往现场看了这辆车。" 王女士说,因为她对车况并不满意,所以拒绝支付尾款。" 通过网络购物应该是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所以我有权不要车。"

一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于是,一审判决支持了某纺织公司的诉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某纺织公司系外商独资,于是由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归口办理。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认为,竞买须知中,就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已明确告知,即 " 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若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和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由管理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且拍卖公告上亦明确了咨询和看样的时间。

王女士自愿参加竞拍的行为,表明其接受竞买须知的内容,该约定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王女士在未参加现场看样的情况下,缴纳保证金、参与竞拍应视为知悉并接受上述约定内容,即双方已对悔拍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王女士的悔拍行为,导致重新拍卖与原拍卖之间产生的差价 8 万余元,扣缴其缴纳的保证金 1 万元尚不足以弥补,不足部分应由王女士承担。

最终,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驳回了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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