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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制度笼子的“层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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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新闻提示

5月8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浙江调研,他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王岐山调研8省份均有“老虎”被打。

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对于广大群众而言,“人品”可以有高低,但再低也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于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来讲,这条底线更应该是党纪、政纪——党纪、政纪是底线,否则就要从领导岗位上下来,甚至要开除党籍。

“从严治党”是王岐山书记多次提到的,据报道,这一次在浙江调研期间他再次重点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概念: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

习主席曾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关于党纪国法关系的阐述,则讲出了制度笼子的“层次感”。正如王岐山书记所说,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二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失范的权力很可能会像一头“猛兽”,所以,我们打造出了一个全方位的、具有层次感的笼子。

打个比方,目前贪污受贿的起刑点是5000元,除非贪污的是救灾抢险、扶贫移民等特殊款项,否则一般来说不会“刑法伺候”。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当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规范却没有金额的限制。只要党员干部涉嫌贪污受贿,哪怕不足5000元,也要受到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则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更进一步,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那么如果某位“一把手”虽然没有贪污、没有以权谋私,但是不遵守财务制度,那么这就是一种违反政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应该受到政纪处分,比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等。

再比如,普通公民婚后出轨,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当中的忠实义务,但仅仅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不会主动干预。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当中,则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总之,党纪、政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所以,其实我们已经打造出了具有层次感的制度笼子,如果每一层级的笼子都有严格的监督者、执法者,那么“老虎”也就没有了成为老虎的机会,党员干部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事件都会被遏止在萌芽阶段。

本报评论员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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