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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7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逐步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凡本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将分步实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承担。目前,我市已取得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为:北海市顺达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浦红骏马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取得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年审)同步进行,检验有效期一致。属公安部公布的6年内免检车型的,即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申领安全技术检验标志后到环保部门凭行驶证申领环保标志。本市过户车辆如环保标志仍在有效期内的不用上线检测,但需到环保部门更换环保标志。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起,对营运机动车、外地转入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2015年9月1日起,我市在籍和异地委托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定期检验。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轻型汽车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检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非轻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等)而不能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由于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可以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

采用两种燃料(油气混合)车辆,需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暂按《关于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压燃式发动机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通告》(桂环发﹝201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由检测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七、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车主凭维修单到原环保检验站进行复检,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将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强制报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业务,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管、交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十、各检测方法解释:双怠速法(汽油车)、自由加速法(柴油车)属无负荷检测方法,原安全技术检验采用的尾气排放检测方法。简易稳态工况法(汽油车)、加载减速法(柴油车)属有负荷检测方法,通过对车辆进行加载,模拟车辆行驶状况,使测试结果更科学、全面,更接近车辆实际排放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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