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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报工资总额被罚5000元

■记者程仁山通讯员榕统计

今年1月,福州某区一疗养院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实际数60多万元,此事被福州市统计局查出。根据《统计法》规定,市统计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罚款1万元。

6月初,疗养院接到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希望能给予从轻处理。市统计局执法人员经认真审查,认为疗养院虽是无心失误造成的违法行为,但其瞒报统计数据的事实存在,况且其统计人员应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负有相应的责任。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对某区及全市“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汇总上报数造成了影响。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且单位财务状况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市统计局酌情给予减轻处罚,即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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