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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办午托是否合法?

咨询人:李女士

我是清新区山湖世纪的业主,小区现开了两间午托幼儿园,平时外来人员自由出入,投诉至物业未果。最近,小区又开了好几家午托。这些午托是否合法?是否已改变原来房屋的用途?

回复部门:清新区民政局

午托,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已存在和发展多年,之前各级政府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直到2014年7月3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为我市的午托监管提供了依据。

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建筑周边应设有消防车道;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且不应设置在地下。但《试行办法》并没有明确不能开设在小区内。

由于李女士没有提及午托开设在第几层,所以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规定。关键的是,需由消防部门来鉴定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午托开设在住宅小区内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是否改变房屋用途的问题。这个不属于我局的职能范围,建议你向规划、住建部门咨询。 (信息来源:清新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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