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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讨债不成心生恨 拘禁他人终获刑

警示 | 讨债不成心生恨 拘禁他人终获刑

要求偿还债务虽是权利,但手段还须合法。近日,淮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对两被告人陈某和潘某分别处以三至五个月的拘役,并依法适用缓刑。 2012年4月,姚仲某向被告人潘某借款150万,并出具了借条。两年多过去了,姚仲某分文未还且换了电话号码,玩起了“躲猫猫”。2015年3月份,经多方打听,潘某得知姚仲某儿子姚太某的行踪,便伙同好友陈某开车从浙江诸暨市赶往山东临沂市找姚太某索债,当晚将姚太某带至淮安市淮安区某宾馆。在房间内,潘某指使陈某殴打姚太某,逼迫姚太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此后,两人轮流将姚太某看管在房间内至次日上午9点,姚太某趁机逃出宾馆后报警。被告人潘某及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姚太某的谅解。 淮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陈某共同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且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官在此提醒:欠账还钱是正常的经济纠纷,应该走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去要债,最后钱未要回还要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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