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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宿舍午休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曾受聘于成都鼎洋构件公司的杨某某,在单位宿舍午休期间,被从单位辞职不久的前同事倪某殴打致伤。事情平息后,他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并得到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然而这一认定,遭到了法院否决。成都两级法院均认为,虽然杨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致伤,但却难以证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判决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职工宿舍午休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件:被怀疑打小报告 午休被前事殴伤

杨某某曾受聘于成都鼎洋构件公司,担任机修班班长,杨某某与该班组组员倪某某因为工作职责问题产生分歧,倪某某一直认为杨某某多次到公司领导面前打小报告,从而产生怨气。2013 年 5 月 14 日,倪某某从单位辞职,当天下午,倪某某在杨某某下班途中与其发生冲突,同年 5 月 31 日中午,倪某某来到鼎洋公司职工寝室对正在休息的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待双方纠纷平息后,杨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 年 1 月 28 日,市人社局作出 035 号决定,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为工伤。成都鼎洋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 年 6 月 6 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川人社复决[2014]60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 035 号决定。

两级人社部门均认定杨某某所受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对此,成都鼎洋公司向法院起撤销诉,请求成都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焦点:宿舍午休期间受伤 算不算工作期间因公负伤

申请工伤的杨某某认为,鼎洋公司的镀锌车间是 24 小时上班工作制,机修班组的工作时间跟随镀锌车间,中午 12 时—14 时不打卡,按要求处于值班待命状态,自己受伤时间为工作时间;事发时,自己是按照工作规定留在员工宿舍值班休息等待电话命令,被伤害时所处的员工宿舍应属于工作场所。

杨某某还认为,自己与施暴人倪某某没有私人矛盾,自己所受伤害是因为工作矛盾而产生的打击报复,与当时的工作身份和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因此,自己所遭受的殴打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对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称,自己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责,在依法受理了上诉人杨国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和受暴力伤害的部位,被上诉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原告成都鼎洋公司称,中午 12 时—14 时是员工休息时间而不是工作时间,宿舍是提供给员工休息的地方,不能算工作地点,杨某某受伤原因是倪某某猜忌所致,并非为了公司利益,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虽因工作矛盾被殴 但难证明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

本案中,市人社局认定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市人社局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杨某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的。因此,市人社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国全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其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为证明上诉人杨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所提交的证据材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其认定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属主要证据不足,其据此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判决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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