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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异地车祸“冠名”常德 澧县男子传谣被刑拘(附相关司法解释)

9月27日,澧县男子王某终于走出了澧县看守所。因为在朋友圈发布“驾车撞人”视频传谣,他被澧县警方刑事拘留。

9月15日,王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微友发了一段驾车撞人的视频,误认为是发生在澧县德隆商业步行街,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其上传到腾讯视频,并以“昨晚发生在澧县德隆的恐怖一幕”为题,将这段视频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这段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中被疯狂转载分享,仅3天时间其点击量就达16.8万次,引发群众热议。

事发后,澧县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查清王某发布的视频是一段发生在广东普宁的驾车撞人视频,该视频还被恶意篡改成多个版本,有重庆万州版、湖北黄石版等等。随即,澧县警方采取措施删除了网上的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迫于压力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由于视频社会影响较小,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警方将王某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行政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选)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尚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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