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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莫名身亡后

住院期间 谈笑之中倒地身亡

2015年1月6日11点多钟,大竹县某医院接到了一位姓贾的病人,该病人因“反复咳嗽、咳痰、腹痛10天”等原因被收治住院,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和慢性胃炎”。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常规的检查,一切都是那么的平常。次日中午,正谈笑风生的贾某突然呼吸困难、面色晦暗,跌倒于地、口吐白沫。院方虽立即给予了积极抢救,但贾某还是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事情发生后,贾某的亲朋陆续聚集到医院。2小时后,大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了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员首先对先前在现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次是了解受害人亲属的诉求和受害人基本情况,再找院方了解相关情况。

但是,死者亲属和院方就相关诉请差距很大,院方否认有过错,而死者亲属却提出500万元的高额赔偿。当天,死者亲属们七嘴八舌要求院方给一个满意的答复,情绪变得激动。晚上8点多钟,贾某的亲属在未得到院方满意的答复后,便一起堵起了国道,现场聚集不明真相群众四百余人。

无理要求 巧用比方引入法轨

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对死者的亲属进行了劝慰,通过向他们到来的所有亲朋好友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劝反了其回到调解会议上来,不要围堵国道。两个多小时后,死者亲属们平静下来并回到调解桌前。人民调解员将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条款一一告知双方。

双方实际是一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侵权责任法》第54条所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院方在本案存在过错的话,死者贾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损失有57万元。这个数额是本案的总损失,并不代表死者亲属就应该得到这么多。

然而,死者亲属们的要求明显超出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死者亲属提出的高额赔偿亦有自己的理由。死者生前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其妻子提出,死者每年至少要挣100万元,她只要医院赔偿5年的损失。

亲属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人民调解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调解。调解员现场给亲属们打了两个比方,一是本案死者四十六、七岁,假设其三十岁开始每年可以赚取一百万,那现在应该有一千六、七百万的存款,亲属们可以提供这笔存款来证实。二是按照他们的道理,如果因为医院的过错医治去世了比尔盖茨,估计整个大竹城都会赔不了给他。人民调解员运用这两个比喻,最终说服了死者亲属,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的表达诉求。

电话问诊 接受过错纠纷化解

如果院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而要求其赔偿,只会使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恶性循环,不利于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院方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调解员认真地查看了死者的病历档案,依据平时办案、生活中了解的部分知识,提出院方在死者的血红蛋白高出正常值几十倍后却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排除,没有对疾病进行完全的评估和预计,认为在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

调解员提出院方过错后,院方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但认为血红蛋白高于正常值,并不影响病情的发展,院方坚决要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并且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对此,死者亲属坚决不同意,认为在调解介入之前,医院并没有诊断出死者的疾病,医院的漏诊和误诊是直接原因。

死者亲属情绪又一次激动起来,要求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出,再次围堵国道。调解员及时制止,对死者亲属讲明法律规定,如果将尸体移出搬到公共场所,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将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随后,调解员连夜与省、市医学会相关3位专家联系,将电话设置在免提状态,把死者所有的病案资料及检查报告单通过电话告知专家,他们均从不同层面指出院方的过错。此后,院方基本同意回到谈判桌来商量此事。

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奋战,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院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给死者的亲属40余万元。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赔偿义务的一方当即就向对方付清了全部赔偿款。

(文中人物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医疗损害赔偿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责任。本案中,医院坚持要求做鉴定于法有据,但对于案情处置并不利。做鉴定少则需要一个多月,多则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化解此次纠纷,将容易再次造成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员通过电话陈述事实及病历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医学专业人士指出院方存在的过错,让院方自觉重回调解席,比做鉴定更有说服力,让双方认可。(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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