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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一纸诉状告“东家” 物业诉讼获法院支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郭晓玲)物业本是小区的“管家”,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日前,宁德一小区物业却将自己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一户小区业主支付公用电梯维修费。近日,经审理,蕉城法院判决业主方某忠、王某絮承担电梯维修义务,支付物业公司代垫的电梯维修费17000元。

据了解,原告宁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方某忠、王某絮系蕉城某小区业主,此前曾与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承诺在装修施工时做好防水措施,避免渗漏。但去年“苏迪罗”台风来临前夕,原告已通知该小区业主做好防台准备,检查疏通自用部位的阳台(露台)地漏、下水管道等,确保雨水、污水排放畅通。然而,在台风第二天上午,原告在巡楼时发现,大量水从被告房屋门底框处渗出,涌向小区公用电梯,导致电梯出现故障。

而在电梯损坏后,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电梯一直处于停运状态,而该栋楼房共三十多层,电梯停运给全体业主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原告无奈之下,联系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了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用1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维修费无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上述电梯维修费。

对于物业公司的“指控”,两被告辩称,台风来临之前,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两人也曾叫人清理屋内杂物。至于台风天里水为何从其屋内涌出,他们也不清楚具体原因,且台风是自然灾害,该两人认为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两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负有谨慎和注意义务,不得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亦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或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由于两被告未能合理放置并管理装修材料,引起其屋内排水口堵塞及大量积水渗漏,导致小区公用电梯损坏。台风虽为不可抗力,但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电梯维修义务。鉴于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代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并代垫了相关费用,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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