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先处理交通违法再年检?人大代表刘锡秋建议这种“惯例”应取消

先处理交通违法再年检?人大代表刘锡秋建议这种“惯例”应取消

先处理交通违法再年检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月27日南昌讯(记者 王凯)我省目前有汽车类驾驶人800多万人,这800多万人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可能都会遇到,被交警部门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并缴纳罚款,才能办理年检业务。这种“捆绑”式年检已经存在多年。人大代表刘锡秋建议,这种“惯例”应该取消。

刘锡秋举了一个事例,2015年4月20日,萍乡车主吴先生在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在提供了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凭证后,工作人员却不给他发放年检标志,原因是吴先生还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但他之前从没接到过关于交通违法处罚的通知。他认为,按相关规定,交警的处罚程序违法。

2015年6月,吴先生对这一“惯例”进行叫板,将当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当年7月30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上双方都进行了举证、质证。萍乡交警部门认为,吴先生车辆的4起交通违法行为都被电子监控记录,处罚事实依据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虽然交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交警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交警部门利用核发车辆年检检验标识的职权与行政处罚行为捆绑在一起,迫使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这种做法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该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胜诉。

车辆年检与交通违法记录处理“捆绑”,成了该案件关注的焦点,引起热议。刘锡秋认为从法律的视角看,这类案件的法律争议并不复杂。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但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交警部门不得将先行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

至于交警部门为什么会采取处理交通违章和年检“捆绑”在一起时,刘锡秋也指出,其实执法部门是有苦衷的。现实中有些车主对车辆违法记录拖着不处理,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方法,也会让违法“老赖”的驾驶行为更加猖狂,造成隐患。

为了既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又能不损害车主的利益,消除基层执法存在的尴尬局面。刘锡秋提出了四条建议:

第一,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将交通违章行为与车辆年检捆绑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由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反映,立即撤销相关行政规章中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纠正违反《立法法》的不当立法行为。

第三,如果认为必须将车辆交通违章行为与车辆年检捆绑处理,建议由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反映,通过法定的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修改《道交法》的相应条款,增设车辆年检前必须清理违法记录的相关条款。

第四,在纠正捆绑处理的违法行为之后,可以考虑将超过一定法定期限不接受交通违章处罚的行为,纳入车主的征信范围。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