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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身权受侵犯情形可以提刑事赔偿?

越秀法院普法学堂

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指的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赔偿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赔偿?越秀法院郭法官为您解答。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补充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事赔偿范围,除非相关机关能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特定情形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上述《解释》是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今后符合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请国家赔偿,这将更加有效地约束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减少刑事案件“疑罪从挂”现象。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吴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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