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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剑指反腐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或更注重社会危害性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时冉、蔡靖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修改刑法。此次修法回应当下中国社会各界的反腐关切,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针对受贿者,拟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或将取消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注重其社会危害性。而对于那些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腐人更保留死刑处罚。而对于行贿人,此次刑法修改也拟将重拳出击,提高对其从宽处罚的门槛。

因贪污受贿移送司法机关的官员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犯罪有5千元以下、5千至5万、5万至10万、10万以上,4档定罪量刑标准。而根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或将取消具体数额,更加注重社会危害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洪道德看来,量刑数额规定过死,会导致司法机关难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标准。同时,单纯考虑数额,也难以全面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洪道德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更看中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如说,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他受贿数额是600万,但有不少受贿上亿的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因为郑筱萸任药监局局长时,对药品批号不严格掌握,导致很多假冒伪劣药品流向社会,危害性极大。”

现实中,贿赂案件惩处“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饱受争议。几年前,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受贿一案,张玉舜在法庭上关于“行贿人都去哪儿了”的反问引发社会思考,而如今的强力反腐更对严惩行贿提出要求。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即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此次草案就进一步规定只有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主动交待行贿者”才可以免除处罚。与此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行贿也属于犯罪。李适时说:“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草案还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人民法院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为贪腐人员划定了“行业禁入红线”。

对行贿、受贿“双拳出击”、划定“行业禁入”…,显示出立法机关拟从法律层面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的初衷。洪道德认为,其深层背景在于当下中国正全力推进依法治国,而以制度来规范、制约权力运行是核心任务之一,“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宪立法、执法、司法。也就是说依法治国首先要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但如果他们都成了贪腐人员,就不仅不可能身体力行去依法行政,他们可能还会对依法治国起到阻碍作用。可以说贪腐不除,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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