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单方面的利益要求都是耍流氓


有朋友无意间提醒我,“2014年,没几天了”,我才意识到真是如此,匆匆又是一年,回首过去,嘘唏感慨,光阴虚度。岁末年初空余恨,正是怂人立志时,中国足协便抓住2014小得可怜的尾巴,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

福祸相依

不少球迷朋友坚持认为,中国足协很难干出什么好事,在这里郑重说一下,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主观的、不准确的。在此次重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不少措施还是值得称许的,比如新的规定中,球员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前3个月”,便可与新俱乐部洽谈合同;新规定还明确指出,一旦出现转会纠纷,在足协的“备案合同”将成为仲裁核心依据;转换为业余球员的球员,不能再以入选国家队为由要求自由转会;中国足协还放弃了以往一直征收的国内球员5%的转会管理费;放弃了过去“必须年满18岁才能参加职业联赛”的条款等等。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应该辩证地对待,都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认为中国足协不办好事是片面的,幻想中国足协不办错事是幼稚的。在喂给中国职业球员几颗胡萝卜之后,中国足协一脸严肃地对着各俱乐部举起了大棒,声色俱厉地强调“未来如果有俱乐部拒绝国字号球队征调队员,那么俱乐部将受到严厉处罚,最严重的将被禁赛”:一旦出现俱乐部无故强行阻止自己球员参加集训、比赛,在相关的国字号队伍集训、比赛期间,被阻止的球员决不能参加俱乐部的任何比赛。如果参加了比赛,比分作废,判对方3比0获胜。对方比分超过3比0的,则按照实际的比分为准。

他山之石

众所周知,欧洲足球产业高度发达,从整体上而言,欧洲国家队、俱乐部球队都代表着世界足球的最高水平,其比赛密度、强度更是当世无双,那么他们是如何协调国家队与俱乐部球队之间的利益冲突呢?

为了最大可能地避免纠纷,实现“多赢”,国际足联设立“国际足球比赛日”,并只是要求在世界杯足球赛、各大洲足球锦标赛等赛事的预选赛和决赛阶段的比赛,俱乐部应执行强制的“放人规则”。即便如此,以“G14”为代表的欧洲豪门依然不满,认为从程序角度考虑,国际足联的“放人规则”违反了欧盟竞争法,从而付诸法庭。2008年初,国际足联、欧洲足联和“G14集团”达成协议,内容包括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在世界杯足球赛、欧洲足球锦标赛中给予这些俱乐部以经济补偿,而“G14集团”则撤回对国际足联的起诉,同时宣布成立欧洲俱乐部协会ECA。ECA是具有广泛性的 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的组织。根据欧洲足联与ECA达成的协议,前者承认后者是唯一欧洲足球俱乐部权益的组织,并同意从每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ECA的成员俱乐部的球员因国家队参赛而受损失的补偿,其金额按照每名球员每天4000欧元的标准支付。上述发生在欧洲足球界的新变化预示着,未来足球行业组织向俱乐部支付金钱补偿可能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权责一致

现代体育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俱乐部赛事与国家队赛事共存,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存在竞争的。从本质上来说,国家队赛事和俱乐部赛事都是能够吸引大量观众的高质量“产品”,它们处于同一市场上。在国字号球队需要的时候,俱乐部需要将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即球员,提供给作为其竞争对手的足球行业组织,以满足后者生产同一类产品的需要,这自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一旦出现冲突,我们应该首先想到如何进行调和,从而得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如同上面“他山之石”中论述的那样;而绝不能是施加压力激化矛盾,坚持斗争哲学,“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遗憾的是,中国足协选择的恰恰是后者。

现在一提俱乐部“拒绝放人”,大家就会想到“鲁能拒放国奥球员”事件,其实鲁能最大的失误倒不是“拒放”,而是不够圆滑,从而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在此之前,恒大某些国脚,一到国家队报到便伤病缠身,一回俱乐部就生龙活虎,好象也没有多少卫道士表现出应有的义愤。

事实上,中超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对中国各级国字号心存不满由来已久。在佩兰之前,诸多国字号球队主教练,深居简出,从不注意与各俱乐部主帅进行交流沟通;部分国字号球队教练水平有限,训练手段落后,导致球员状态下滑甚至受伤;而国字号动辄长时间集训,更是影响到俱乐部球队的备战训练计划……对此,中国足协视若无睹,却只是简单粗暴地要求俱乐部“无条件放人”,这种单方面的利益要求,却不用担负相应的责任,只赚不赔,无本万利,如同某些单位以集体的名义要求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却不支付相应薪水一样,是典型的“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可以说是赤裸裸地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