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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图:福建莆田的10岁小男孩小龙,多次被亲生母亲毒打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图:小龙在2015的“法治期待”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小撒探会》:民政部门要兜底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图:《小撒探会》专访民政部副部长邹铭

“我不想要妈妈了”

《小撒探会》在福建莆田的救助站采访时候,认识了一个10男孩小龙。小龙是被好心人送到救助站来的,救助站站长说,小龙刚送来的时候,“到处是血淋淋的伤疤,几乎没有一块完整的皮肤。”

出人意料,小龙身上的伤,竟然是他的亲生母亲林某姐打的。邻居们这么描述林某姐打孩子的经历:“拿皮带打,嘴角都烂了”“经常半夜打,白天不给饭吃”“有次小孩说他妈打他,他要自杀,跑到我家要跳井”……

49岁的林某姐有过三四次婚姻,小龙就是在外地怀上的,父亲是谁至今无从查证。因为经济困难,小龙有时候不够懂事,林某姐在教育小龙的时候,往往一打了之,按照她的说法,自己的父亲当年就是这样教育孩子的。

对于林某姐的残忍虐待,当地团委曾多次进行教育,警告,甚至拘留处分,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变本加厉。

据村支书林国荣介绍,林丽姐对小龙的虐待已经发展到“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下手惨重”的境地。而小龙的心理健康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

“我不要回家,也不想妈妈”,小龙对《小撒探会》记者说。

一条沉睡28年的“睡美人”条款

《小撒探会》记者梳理近年来新闻发现,亲生父母虐待孩子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儿童被生父或生母虐待后,除非被打残或打死,否则对长期虐待孩子的父母并没有什么直接有效的惩治措施,孩子从救助机构回到父母身边后,还面临继续被虐待殴打的可能。

这也是莆田当地团委的担心。面对小龙多次 “不要回家、不要妈妈”的无助恳请,当地团委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由小龙所在的村委会出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母亲的监护权。

可对这场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却犯难了。

主审此案的陈庭长担心,一旦剥夺了母亲的监护权,那么谁来照顾小龙?而我国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虽然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条文过于笼统,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指的是哪些人员哪些单位?可以指定谁来担任监护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正因为《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撤销监护权”的条文过于模糊,20多年过去了,尽管各地常有骇人听闻的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可是在公开的报道中并没有一起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判例。

有学者称,“撤销监护权”的条款成了现实意义上的“睡美人”条款。

小玲的民政局“爸爸”

2014年7月4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在考虑实际情况,协调多方意见后,做出了撤销了小龙母亲的监护权,并转交村委会所有的判决。最终小龙被安排在了当地sos国际儿童村生活,也有了一位“新妈妈”。

这也成为了我国第一起撤销亲生母亲监护权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五个月后,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监护权撤销的情形、提出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谁担任儿童新的监护人以及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包括民政部门,以及各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有一个明确的分工。

沉睡近30年的“睡美人”条款,被激活了。一周后,来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的小玲就成了《意见》颁布以来的第一个“受益者”。

小玲的父母在她2岁时离婚,小玲跟随父亲居住。常年来父亲脾气暴躁,经常将小玲锁在家中,数次殴打,甚至性侵。而残疾的母亲在过去的8年内没有照顾小玲,今后表示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抚养女儿。

铜山区民政局得知小玲的遭遇后,于2015年1月7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的父亲严重伤害小玲,小玲的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小玲的遗弃。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指定民政局做小玲的监护人,由村民有偿协议抚养。

当地人说,小玲有了自己的民政局“爸爸”。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民政局“兜底保障”责无旁贷

小龙和小玲的噩梦终于结束,如何让更多的“小龙”“小玲”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解救出来呢?“两会”期间,《小撒探会》记者也就四部委《意见》等问题,专访了民政部副部长邹铭。

邹副部长坦诚,以往《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在执行层面上,操作起来有一些问题”。而这次《意见》对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监护侵害的案件,进行了“制度的重构”,“让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了实处”。

邹副部长介绍说,这次《意见》最重要的,就是规定了七种情况下(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但我们不是说为剥夺而剥夺”,邹副部长强调,家庭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不可替代,“只是当家庭监护缺位时,国家的监护必须跟上,我们必须要补位。”

邹副部长还特别指出,“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实施监护职责,责无旁贷”。如果法院判决后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按照《意见》的规定,“民政部要承担起兜底保障的职责”。

据邹副部长介绍,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已经在全国设置了98个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试点,省级试点105个,但目前“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和设施仍然严重不足,救助机构工作队伍的力量也还十分不足”。

2015年,邹副部长希望能够整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设施、队伍和社会力量,同时给予服刑人员子女和艾滋病患者子女等其他困境儿童更多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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