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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5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新预算法、财务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知识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

2015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选择培训机构承办,各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企业、单位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一)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二)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相关材料,报备时应提供继续教育场地情况、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和当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市本级培训机构需要市财政局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的,应于4月24日前将备案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2015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面授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备案。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市财政局不予认可。

七、学分管理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四)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三)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培训时间

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十、督促检查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在4月底前公布本辖区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接到通知后,请各县(市、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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