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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为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专门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农民工兄弟领工资会更加顺利。

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不能用“借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任何施工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政府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项目主管部门应首先会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部分进行优先核算和拨付,并监督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及工伤待遇。

我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旦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则用保证金支付

建筑、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电力、矿产等建设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向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统一设立的“吉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退还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之前,必须向当地的项目主管部门领取缴存申报表,同时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并及时足额将保证金缴存保证金专户。对未按规定备案和缴足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缴存的具体标准为: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交;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缴交;工程中标价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年缴交。

此外,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作出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300万元。

明确恶意拖欠工资后果

用人单位将上“黑名单”并在媒体或政府信息网曝光

《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安等部门的责任,并明确指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导致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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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从2012年10月说起,当时永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县保障劳动监察室移送案件称:江西康达陶瓷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拖欠工人工资20余万元,劳动部门多次与陈某联系不上,且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对方没有回应。该大队立即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了解得知,陈某是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为江西康达陶瓷有限公司承包人。2012年2月,陈某从他人手中承包该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承包协议。此后,该公司招收180名工人生产陶瓷。2012年4月,陈某离开工厂并将手机关机,该公司因无生产经营资金,公司负责人宣布停产放假。在此期间,陈某拖欠工人工资等劳动报酬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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