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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分手写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对方赖债要不回!

注意,分手写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对方赖债要不回!

“青春损失费协议”,虽然由双方签字,写明了一方补偿另一方青春损失也好,别的补偿也好。这样的协议,法院一般都会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未给付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诉请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一方无偿给付另一方金钱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

所以,分手时候写什么青春补偿协议没实际作用,如果真的有损失需要对方补偿的,最好实际履行,而不是写所谓的补偿协议。

孟博律师个人微信号:mengb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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