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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盲犬将可陪主人坐公交

本报记者 关静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安全与应急”章节提出,禁止携带动物乘车,但导盲犬除外。这意味着,我省导盲犬也将能和主人一起乘坐公交车。

《条例》所指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 (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经协商一致开通公共客运线路,纳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同时,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延伸,并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在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10日前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并在相关站点告示。

公交优先,一直是我们多年倡导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可以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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