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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启示录:终极目标是撤销自贸区

文_刘玉海

自1960年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设立以来,自贸区很快在全球蔓延开来。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在经营3000多个各类自贸区。

概而言之,这些自贸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原德国汉堡自贸区、巴拿马科隆自贸区和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为代表的以物流保税和获取贸易中心地位为目标的自贸区,香港、新加坡这样的自由港早期也属于这一类,后来金融开放升级后成为综合性的区域贸易和金融中心;第二类是以香农为代表的吸引外资投资、外销为主的出口加工区,这类自贸区在本世纪初出现了升级版—以韩国仁川自贸区为代表,依托空港的便捷交通,由过去简单吸引加工出口制造业,升级为吸引高科技、金融、服务业等高端产业,以期形成大型综合性高端自贸区;第三类是以本世纪初设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为代表的以发展金融为主要目标的自贸区。

另外一类比较特殊的自贸园区,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活跃的有170多个。其与第二类自贸区的相同之处是,以吸引加工制造业为主,区别则在于,第二类自贸区吸引外资加工后以出口为主,而美国的对外贸易区的一大特色是加工制造的产品以进入美国市场为主—这与美国税制对制成品和零部件的不同关税税率有关。

从这些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都集中体现了“三大自由”的核心特征:一是货物进出自由—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凡合乎国际惯例的货物进出均畅通无阻,免于海关惯常监管;二是投资自由—没有因国别差异带来的行业限制与经营方式限制,包括投资自由、雇工自由、经营自由、经营人员出入境自由等;三是金融自由—外汇自由兑换,资金出入与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没有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之分。而这些自贸园区最基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依据《京都公约》,外国货物在入区时免征关税—亦即常说的“境内关外”。

以这一自贸区发展历程作为参照,中国早期“以外资为主、以出口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后来的出口加工区,均可视为第二类自贸区;而2013年9月设立的上海自贸园区为代表的中国这一轮自贸园区,则可以视为第二类自贸区的升级版,类似于仁川自贸区,只是比仁川自贸区的设立晚了近10年。

从全球自贸区整体发展历程来看,除了相对特殊的美国对外贸易区外,全球的自贸园区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相反,发达国家中,自贸区只是便于货物贸易的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而已。

这背后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越是经济不开放的国家,其设立自贸区的意义也就越突出。

无论是汉堡自贸区、科隆自贸区、杰贝·阿里自由区,还是作为自由港的新加坡和香港,最初的目标都是希望获得更多的物流和贸易量。

而这些自贸区或自由港能达成上述目标、成为转口贸易港的前提,要么是因为周边港口匮乏、基础设施落后—东非优质港口的缺乏成就了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要么是周边国家因为政治、军事等原因,难以开展国际贸易—改革开发前的内地和长期被制裁的伊朗给了香港、迪拜机遇;要么是因为关税税率差异—汉堡自贸区存在的前提。

一旦这些前提不存在,那么转口贸易的机会,乃至整个城市的繁荣之机可能都会受到影响。比如,德国在欧洲一体化加速、欧盟内部三分之二的货物免税流通后,货物就很少在港区长时间存放,因此,汉堡市议会已经提请德国政府终止汉堡的自由贸易区;比如,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之后,以获取内地转口贸易为基础的香港转口贸易,开始相对衰落。

基于此可以发现,由于中国和东亚国家间不存在上述前提,也就很难形成特别突出的转口贸易港。

今天,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走上开放列车,整个东亚除朝鲜外也已走向开放,只是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存在不够开放之处—这也是此次设立自贸区的目的之一;但不同于迪拜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是可以赚迪拜以外世界的钱,中国设立自贸区,开放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业,这些入区企业显然是希望赚中国广大市场的钱,而不仅仅是自贸区内企业的钱。换言之,只有当中国自贸区与内地(境外)市场开放程度足够大、持续时间足够久时,中国的自贸区才会繁荣。

从微观技术层面来看,新加坡、香港、迪拜的发展经验表明,自由贸易区由物流贸易中心向金融等综合性贸易中心的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发展与普通法关系紧密—普通法系的精髓之一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问来源是否正当。尤其是迪拜,更是开明地请来英国人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则,建立区别于迪拜法律的普通法系法院。在中国中央权威强化的背景下,中国的自贸区建设,能否迈出这一步,尚待观察。

让我们回溯自贸区的发展史,并思考中国为什么建设自贸区,哪些寄托可以在自贸区实现,又有哪些是自贸区所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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