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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人告闺蜜,私生女儿是原告,一宗借款纠纷扯出20年前私情

昔日情人告闺蜜,私生女儿是原告,一宗借款纠纷扯出20年前私情

日前,广东省翁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看似普普通通的借款纠纷,却扯出了20年前的一段儿女私情。这对于坐在旁听席上的中年女子刘艳来说真可谓百感交集。原来这宗案件的原告是其昔日的情夫许永及其私生女儿许美,告的是当年为其出谋划策好姐妹刘青。

打工妹恋老板珠胎暗结 好姐妹出谋策协议养女

刘艳与刘青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年纪相仿,相交甚密,感情深厚。上世纪90年代初,刚20出头的二人相邀到某工厂打工。不久,刘艳与年近五旬的工厂老板许永相恋,不顾许永年长且已结婚成家的现实,刘艳与许永过上了露水夫妻的生活,并很快有了身孕。1994年,刘艳生下女儿许美。

许永为隐瞒“私生女”一事,在外租了一间房供刘艳母女居住。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刘艳渐渐明白,她与许永的关系既不能公开,亦不能长久。于是二人在1998年间达成了女儿抚养协议,约定孩子归刘艳抚养,许永给予5万元经济补偿。不久,刘青、刘艳带着许美回到老家生活,二人租房同住,一起照顾许美的生活。

闺蜜借口为侄女买房 主动签下借条埋伏笔

见识到许永的经济实力后,刘青打起了小算盘。她与刘艳商量向许永要钱为许美买房,以后房子两人一人一半,刘艳表示同意。1999年,姐妹二人找到许永,称是为了方便许美入学,希望许永帮助买房。

既是为了孩子,许永爽快的同意了,但要求以许美的名义借钱给刘青,且房子需归许美名下。为了日后的一半房产,刘青二话没说便在5.5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名,刘艳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亦签了名。

此后,刘青用借来的5.5万元顺利购房,但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房,并无产权证,于是刘青与刘艳母女继续同住并相互照顾。

2009年,刘艳终归找到了合适的对象并打算结婚,许永的家人也逐渐接受了许美存在的事实。因此,刘青与刘艳决定让女儿认祖归宗,许永将许美的户口上到自己名下,并将女儿带至身边读书生活,房子便由刘青一人居住。

2013年,刘青瞒着刘艳将房子转卖,所得房款一人独吞。不久,得知真相的许永拿着当年借条主张还款,但遭刘青拒绝。于是许永携女儿许美于日前一纸诉状将刘青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返还借款5.5万元。

许永在法庭上诉称:当年刘青借钱买房约定产权归许美,但刘青私自转卖房子,已违背当初约定,要求刘青返还借款。

刘青辩称:事情过去了多年,早已超诉讼时效;且许美当年仅6岁,根本无经济能力借钱;借条上签名非其本人笔迹。想想后又称,借条上是其签名,但她是在白纸上签名,不知借款由何而来。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永、许美的主张有借条、证人证言及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并不适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刘青陈述前后矛盾,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刘青应返还5.5万元给许永、许美。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青怒斥原告父女及刘艳“恩将仇报”、不念旧情,枉费自己十几年的付出。许永则反讥刘青心怀叵测,早有预谋。有道是“侄女认父闺蜜卖房钱独吞,输了官司要还钱姐妹反目成仇。

汪次安 林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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