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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法院昨天宣判两起环保案件

商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杨波)昨天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个世界环境日。当天,苏州法院对两起环境保护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氰化钠、氰化锌并用于生产,随后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被常熟法院判处罚金20万元,两名企业主管人员也被分别判刑三年十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昨天,常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检察机关起诉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案件。法院查明,被告单位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氰化钠、氰化锌并用于生产,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同时,该单位未经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加工,并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及含氰化物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行为均属单位犯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罚金20万元。被告人游某、许某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法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一万元。当天,姑苏区法院对林某诉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某电池(苏州)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审批一案也依法作出公开宣判。

记者从苏州市中院了解到,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环境资源类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民事、刑事环境资源类诉讼案件33件,受理非诉环境资源类案件32件,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0%和220%。

在审判工作中,两级法院依法严惩破坏资源环境刑事犯罪,重点加大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和有毒物质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共审结9件环境刑事案件,对10名被告人2家单位判处刑罚;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和支持环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因水、噪声、光以及室内装修污染等引发的资源环境民事纠纷,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环境权益,积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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