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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一企业因执行错误损失惨重

拆迁拆出多位权益人

房管局颁证错误

法院执行标的遭质疑

纠错困难损失惨重

亳州市西郊综合服务中心摊上了一件烂事:土地证在自己手中、土地使用权未发生任何变化,并拥有地面建筑全部产权。但自己出资建的几十间房屋却在法人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吕某某等人所有。而发生此事的根源竟是法院根据房管局提交的错误资料作出了系列执行决定,导致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合法权益被侵占;房管局再根据法院的执行文书错误地把房产证颁发给了吕某某等人。

重点项目陷入困境

2011年,亳州市重点项目郑店子风景区(又名郑店子文化产业园)启动拆迁工作,2012年初,亳州市谯城区郑店子风景区征迁项目指挥部出榜公示拆迁亳州市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名下的房屋。2012年3月,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发现自己的产权上冒出了多位权益人主张权利,其中桑某某、吕某某还与郑店子风景区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3月,郑店子风景区征迁指挥部未经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同意就强拆了他们的部分房屋。

亳州市西郊综合服务中心是1993年政府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占地面积7020平方米,该土地为国有有偿划拨经营用地,地上附作物有19间门面、14件经营旅馆、3间办公室和一个大型地磅停车场。

亳州市西郊综合服务中心法人周某告诉记者:“我们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虽然我们没有地面附着物的产权证,但是我们是该宗土地和地面房屋的唯一合法拥有人。征迁指挥部与吕某某等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强行拆除了我们正在经营中的14间旅馆,严重侵犯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西郊综合服务中心的这14间房子建于1998年,建在亳国用(2001)字第00040号的土地上,西郊综合服务中心一直没有办房产证。而吕某某等人办理的14间房屋的产权则没有土地使用证。

周某发现问题后多次与征迁指挥部沟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局、纪委介入后成立了专案组立案调查。

因为短期内无法确权,拆迁指挥部停止了拆迁,影响了征迁进度,亳州市重点项目郑店子风景区的相关建设陷入困境。

房管局颁证成为焦点

记者采访了亳州市房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征迁指挥部等相关人员。各方信息登记显示: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原址坐落在其于1993年租赁的农民集体土地上,原有36间房屋,于1995年办理了亳房字000212产权证。1996年因市公路局修桥建路,该宗土地及房屋全部被征收,房地权属随即灭失。

后经政府同意,西郊综合服务中心于2001年在原址附近征收了一块土地,办理了亳国用字第00040号土地使用证(亳国用字第00040号,用地面积7020平方米),也就是现在要拆迁征收的这块国有土地。

记者了解到,这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虽然是沿道路的门面,但都是很破旧的平房。西郊服务中心曾计划拆除地面上的这些破旧房屋,建设一栋综合楼。

西郊综合服务中心法人周某告诉记者:“当时市政府已经批准规划建设,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资金没到位,就没有开工建设。我们根本就没有想过要给这些破旧的房屋办房产证,都快倒掉了,办房产证也没有意义,所以我们没有给该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登记产权。”

该宗土地所有权人是西郊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性质也是国有划拨土地。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为何会出现多位权益人?

经过查询,记者了解到吕某某于2009年10月,办理了亳字第200907877号房产证。该房产证是从灭失13年之久的亳房字000212产权内分割出来的产权,000212号产权土地是集体土地,与亳国用字第00040号土地使用证上的产权无关。

而亳州市房管局却在2009年办理了有严重冲突登记内容的房屋登记,颁发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证,把吕某某的亳房字200907877号房产登记在了亳国用字第00040号土地使用证上。

无论是房屋面积坐向还是土地使用性质,灭失13年之久的000212产权和00040号产权都有明显的区别,分别是两块不同的土地、两个不同面积的建筑物。房管局也做过现场勘查,还制作出了实地核查分割图。

很明显,这不仅仅是混乱的问题。

房管局涉嫌造假、颁发错误的产权证书成为了焦点。吕某某等人依据这份错误的产权证书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指挥部又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进行了强拆。

2015年4月,西郊服务中心对亳州市房管局违法颁证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进行了起诉。

5月1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目前审理结果尚未作出。

执行错误另有原因

房管局解释其颁发的亳房字200907877号房产证是依据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亳民一初字第039号民事裁定书和亳执第0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

2004年,吕某某与西郊服务中心曾发生债务纠纷,后诉至法院,亳州中院作出(2004)亳民一初字第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明确债权人吕某某诉讼标的为348184元,法院查封了西郊服务中心14间办公用房和00040号国有土地产权。

在执行过程中,亳州中院要求房管局将000212产权范围内的房屋过户给吕某某。

接下来,吕某某依据执行文书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产证。

房管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极为关键,因为这些资料是吕某某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原始依据;在房管局协助执行期间,如果房管局严格把关,可能错误也不会发生。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孙健告诉记者:“我们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当时我们就向房管局提出,但是房管局解释是增加了走廊。房管局掌握最基本的资料,他们盖章向我们提交了书面文件,我们就按照房管局的材料执行。由于法院没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区分,也没有考虑到执行标000212的旁边还有一排相似的房子,结果就执行错了。西郊服务中心也有自身的问题,他们当时应该知道我们执行错了,但没有人告知我们。我们曾经跟当时的法人闫循芝(现已近80岁)谈过话,但是,她就是不说话,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她最清楚里面的事,依据灭失的亳房字000212办出房产证是本案的焦点。”

犯错容易纠错难

西郊服务中心现任法人周某认为亳州市房管局在办理不存在房屋的房产证涉嫌违法,他们认为法院的执行也有问题:

当时房管局提交的资料是已经灭失的000212号产权,法院仅限执行的标的也应该是000212号产权,而不是00040号产权。况且,当时这14间房屋实际价值应该在100万元左右,足够抵偿债权人诉讼标的348184元的权益。但是法院又查封了西郊服务中心亳国用(2001)字第00040号价值300万以上土地使用权。

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脱离,按房屋建筑成本折价50%的鉴定结论组织拍卖。14间正在经营中的房屋仅以7.6万元拍卖,当时法院拍卖的是房屋,是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但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时,却又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正是因为执行错误,房管局才能将灭失13年之久的亳房字000212产权证内的房屋复活在00040号产权上,吕某某才能成功取得产权证书。

律师苏某告诉记者:“吕某某的房产证是依据000212号产权办理的,没有土地使用证。结果却办成了00040号产权上的房屋,00040号产权拥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和国有划拨土地的用地性质都是两块地之间最明显的区别,房管局和法院做过现场勘查,他们居然连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就去执行。另外,土地证在西郊综合服务中心手里,房地分家与法律相悖,按正常途径吕某某也不可能成功过户。”

律师顾某某认为:“亳州市房管局的协助执行结果,已经超出了司法授权,扩大了执行标的的范围。特别是对灭失13年之久的亳房字000212产权内房屋实地测绘制图,更加证实亳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是故意造假,其行为涉嫌犯罪。”

一系列的错误,给西郊服务中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遭到强拆后,西郊服务中心所有经营场所全部瘫痪,企业几十名职工生活失去来源。

房管局和法院互相指责,但是错误却迟迟没有纠正。西郊服务中心受损的同时,亳州市重点项目郑店子风景区也因此受阻。

2015年4月,西郊综合服务中心为此向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纠正,并获批复进行监督。安徽省法制办也对此进行了调查,目前相关部门正对此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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