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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本月又一大波贪官落马 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被法办

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月10日晚,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对外发布消息称,福建省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此前媒体6月4日报道称,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泉州南安市委原书记黄南康(正处级)进行立案侦查。

泉州本月又一大波贪官落马 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被法办

黄南康简历

黄南康,男,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曾在泉州市经委任职,1993年12月起任正科级职务。

1998年11月起任南安市副市长;

2001年10月起任南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3年11月起任南安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6年09月起任石狮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9年05月起任石狮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10年01月起任石狮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2年05月起任南安市委书记。

泉州本月又一大波贪官落马 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被法办

以下都是小苍蝇,都是本月媒体披露的消息,不过也显示反腐正在向基层扩展,连退休的也照样查办——

6月12日更新消息: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因涉嫌受贿罪,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副经理李志仕被立案侦查。目前李志仕已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南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柳新(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州市民政局安置办原主任科员黄沧海(兼任泉州市殡葬管理所原所长、泉州宏福陵园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已于2011年办理退休手续),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侯进西(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泉州市纪委监察局网站消息,惠安县螺阳镇副镇长陈钦彬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钟伟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安溪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统炎(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自今年四五月份以来,泉州掀起对交通运输系统的反腐风暴,多人被采取措施:

安溪县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原办事员刘海全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康志民(正科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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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君注意到,全国范围交通系统都是腐败重灾区,因为交通部门官员往往成为工程承包方和建筑材料商的“攻克”对象,而这些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往往又夹杂着很多人情和关系。

原福建副省长、泉州市委书记徐钢就曾任福建省交通厅厅长,而早在2014年,网上就有关于徐钢涉嫌腐败、权钱交易的举报贴广为流传。举报贴称徐钢任职交通厅长期间就将不少大型交通工程交由亲人承包。

一名交通厅的退休干部介绍,徐钢当了两年多交通厅长,有关他的负面传言很多。尤其是他弟弟,到处插手交通工程建设与汽车路线牌经营权的发放,在交通系统已是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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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

官员贪腐案件调查都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来说,官员从被举报到落马要经过5个步骤:

1、受理、核实:知情人举报或纪委调查巡视发现腐败线索,然后中央纪委受理,进入初步核实阶段。以上阶段对外严格保密。

2、立案:如果初步核实确有问题,中央纪委将给予立案,立案审批流程不超过1个月。

3、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新闻常见司法名词解释:

1.“立案调查”与“立案侦查”

简单来说,涉及省部级高官违纪违法的,一般先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对其立案调查,然后纪委宣布处理结果和处罚决定。如果还涉及违法行为,则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立案侦查。“立案调查”是由纪委部门展开,是党内的调查;“立案侦查”则特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行为。

一般而言,纪检监察部门宣布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官员进行调查时,多已基本掌握该官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证据。不过也有少数官员被立案调查后又被放回的情况。

2.“免职”与“开除党籍”

关于“免职”和“开除党籍”的区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依据法规,“免职”只属于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并不是一种处分类别,“免职”不等于“调查”“双规”,只说明官员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但还在体制内,如果错误不是很严重,还有复出的可能。

而开除党籍,说明该官员错误极其严重,已经违反了党纪国法。所以,“开除党籍”的处罚决定一般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

3.“双规”与“违纪处理”

在一些官员落马的新闻中,会提及“双规”。通常来说,被立案调查的人会被采取“双规”措施,但这并不表明,对他们必须采取“双规”措施。因为,“双规”通常是指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代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换句话说,“双规”仅仅是为了保证纪委调查案件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组织措施,如果不需要进行“双规”也能将问题查清楚,就没有必要对违法、违纪嫌疑人采取“双规”措施。

“双规”一般被看做对违法、违纪嫌疑人进行“盖棺定论”的一种宣告。换句话说,一旦某人被宣告“双规”了,多数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他作了违纪处分,甚至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双规”似乎已成了对某人进行违法、违纪处理的信号。

有时为了谨慎起见,一些地方的纪委就不轻易对被立案调查的违法、违纪嫌疑人宣布“双规”,而用“集中谈话”代替——这一措施虽然与“双规”功能相似,却不像“双规”那样敏感。例如: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被中纪委带走前,中纪委首先对其宣布的是“立案审查”“集中谈话”。后来,随着案情的进展,才进一步宣布对其“双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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