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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争议:集宁路人捡到钱包提出酬劳被拒报警

道德争议:集宁路人捡到钱包提出酬劳被拒报警(现场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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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本是中华大家庭的传统美德,但现实往往与美德有出入。有人在捡到别人的东西后,有意归还失主,失主电话中提出当面给予酬谢,但欲归还失主东西后,失主又拒绝酬谢,最后求助报警。最近我们身边就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讨论的道德争议是,捡到东西一定要归还,但承诺给予的酬谢却不去执行是不是同样面临道德谴责。

6月13日上午,在乌兰察布集宁区怀远南大街汇丰大酒店门口,一名50岁老太太捡到钱包,钱包中有少量现金与银行卡,打电话给失主,失主电话中承诺给300元酬谢,但见面后失主拒绝支付酬劳,因为酬劳问题引起争议,最后报警求助。

记者就此事咨询有关方面律师,他们表示,捡取物品的一方无权向失主索取报酬。

虽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等于拾得人有权主动索取报酬。失主有权给予拾得人酬谢,但拾得人无权主动索取。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等,如果拾得人确认失主又故意不返还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拾得人必须承担返还义务。

《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希望市民帮助找回失物,捡到失物者收取失主一定数额的酬金,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从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说也合乎情理,但大家还是不宜提倡,因为这样会助长一些歪风邪气。如果捡到失物者要失主支付报酬才归还失物,那是不应该的,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捡到东西索要报酬该如何处罚,但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大后,就会变成是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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