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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牙齿好看换三颗假牙 还难开口见人告医院

温州网讯 为了有一口好看的牙齿,在温州生活的湖北男子郑某到医院做了牙齿修复,不过修复的结果让他不满意,郑某将医院告上了法院。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返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元。

郑某诉称,因为自己的一颗门牙有些短,2012年10月到12月,他到医院修复。医生建议先拔掉这颗门牙,再磨小旁边两颗牙,安装三颗烤瓷牙义齿,每颗2000元。在修复过程中,医生又提出,郑某不适合安装烤瓷牙,建议他安装氧化锆义齿,价格每颗3000元,不过仍按每颗2000元计算。安装好后,郑某支付了6000元。

修复后,郑某感觉牙齿痛,且间隙很大,就向医院投诉,却得知他装的义齿是铸瓷三代,并非氧化锆。让他气愤的是,为他治疗的医生竟然是不具备单独行医资格的助理医生,在他投诉后已经辞职。

换了三颗假牙仍不能“开口见人”,郑某很难受。2015年4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医院登报致歉,消除影响;2、医院赔偿医疗费4800元;3、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015年6月4日,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郑某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

医院方面辩称,郑某提出义齿材质虚假造成其暴、凸牙等医疗后果的理由不成立。首先,郑某未提供相关的病历、检查结论、X片。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据悉,郑某在向医院进行投诉时,已从医院退回修复费用12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返还郑某4800元(不包括已退回的1200元)及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告诉你

医院应当证明无损害责任

双方的医患关系事实清楚。依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郑某认为安装义齿后存在疼痛、间隙大,出现暴、凸牙情况,医院应当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证明其对郑某无损害责任,但其未能提供,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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