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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护身符,还能拿奖金,我要举报!

编辑:巩新杰 张晓彤

根据资料整理

有了护身符,还能拿奖金,我要举报!

举报保密工作,主要是指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做好保密工作,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举报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规定》中明确指出,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当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有了护身符,还能拿奖金,我要举报!

所谓“举报有功”,是指举报真实,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对侦破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或者协助检察机关破案,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逃跑、转移赃款、毁灭罪证等,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目前,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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