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所有民事行政申请监督(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都予以受理吗?

所有民事行政申请监督(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都予以受理吗?

时间:2015-06-30 11:01:28 来源:滨海时报作者:刘纯 责任编辑:郑泽川

解答: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3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4.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5.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6.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再审,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当的;7.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8.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9.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时报记者 刘纯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65542725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塘沽院民行科:25861279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汉沽院民行科:67198767

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大港院民行科:63239811

更多关于 人民检察院;民事再审;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裁定 的新闻: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