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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案例】一天,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同村的夏某请求搭车回家。张某经夏某强烈的请求后,答应让其搭乘。途中,张某的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夏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夏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李某对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张某拒不赔偿。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夏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请求权的使用。基于本案夏某的受伤是张某与李某均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共同导致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无偿乘坐他人车辆的人,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是经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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