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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的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的通告

沧政告〔2015〕34号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从7月6日开始,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5年7月6日开始至2015年8月16日。

二、整治范围

(一)渤海路、贵州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围合范围内所有主次街路(含通往主次干道的小区规划路)、重要节点、公共场所以及紧邻城市主干道的居住小区。

(二)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沿街门店秩序。市区主次街道两侧沿街经营业主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或摆放其他物品;未经审批严禁店外宣传 (含庆典、促展销);自配垃圾容器,严禁乱倒垃圾;自行车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二)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含遮阳棚、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者、占用公共场地种植者限期恢复原貌。

(三)规范各类广告牌匾。拆除未按《市区门楣广告牌匾设置标准》设置或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广告牌匾。主次街路两侧、重要节点等部位严禁乱吊挂、乱粘贴、乱涂画。

(四)取缔露天烧烤、废品收购站、沙石料场;拆除占压盲道的所有设施。

(五)整治交通秩序。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严禁外抛垃圾;取缔电动、人力和机动客运三轮车。

(六)治理运输撒漏和扬尘污染。所有出入施工工地的车辆均须冲洗后出场;建筑渣土、材料要按规定时间、线路密闭运输;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堆放建筑物料或搅拌混凝土。

四、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县(区)属各部门开展。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五、凡有本通告明确整治的现象和行为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整改;逾期不改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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