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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得儿死亡赔偿款 只给孙子不给儿媳

卯某(死者)在昆明建筑工地做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赔偿款321600元,按照农村风俗处理安葬事宜用去5万元左右,剩余27万元 。其中存入银行19万元,借给亲戚8万元,分文没有原告(系死者妻子)的份。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系死者父母)支付给原告赔偿款2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死者卯某生育有两个小孩。二被告把获得死者卯某的赔偿款存了起来,一分钱也没有用。19万元存了有3万元的利息,到现在总共有30万元,二被告想着把这笔钱留给两个小孩。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获得卯某(死者)的赔偿款总共人民币321600元,用去安葬费用后现在剩余300000元 。原告分得80000元,原告两个小孩分得140000元,二被告分得80000元。对于两个小孩应得部分存入小孩账户,由二被告负责管理。

后语:死亡赔偿金具有特殊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所以,如果出现近亲属之间分配不均,起诉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鲁甸人民法院 张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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