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好友来借银行卡“过”一下钱,结果被坑

牢记: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随便出借

杭州日报讯(记者 黄洪连 通讯员 萧法)朋友来借银行卡,把一笔钱从自己卡里转一下,自己什么字也没签,自己什么钱也没拿到。看似很平常的一个行为,真的就相安无事了吗?显然不是的。

2015年6月,陈某、冯某、缪某三人分别收到了来自浙江杭州萧山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这着实让正准备组团去香港放松的三个家庭吓了一跳。

诉状上的原告都是同一人,鲁某。2015年5月,鲁某向萧山法院分别起诉三人,要求三人分别归还其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7133元。

三位好友相聚,发现三人同时被起诉,而且三人与原告鲁某并不认识,这让三人产生了怀疑。三人马不停蹄赶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焦急地向法官讲述了上述疑问。真相这才开始浮出水面。

原来,陈某、缪某均有一朋友金某。2014年12月底,金某向陈某、缪某借用银行卡,告诉他们有笔货款要从他们的卡中过一手。因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陈某、缪某都爽快地答应了。缪某把银行卡信息给了金某,陈某甚至直接把银行卡及密码全都给了金某。

果然,两人的卡中均有18万元到账。金某联系了缪某,要求将18万元转入另一人——周某的账户内。缪某寻思着,这与之前说好的情况一致,就按照金某的指示,将钱转入了周某的账户。而另一边,金某则直接拿着陈某的银行卡去了银行ATM机,将18万元转入了周某的账户。这一切均发生在两、三个小时之内,陈某、缪某觉得钱一进一出,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都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冯某与金某其实并不相识,那为何又被牵连呢?原来,金某当时向朋友胡某借卡,但胡某表示自己没有相应银行的银行卡,就帮金某向自己的朋友冯某借了卡,也通过冯某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万元转入周某的账户。

这一切看似无碍,钱在短时间内一进一出,与三人毫无相干,只是从三人的账户过了一手,但麻烦就这样出现了。三人被起诉,感觉很委屈。

事件的焦点就到了金某身上。金某到底做了什么呢?承办法官从三人口中了解了初步情况后,通过陈某、冯某、缪某联系到金某,要求其来法院接受调查,这才将金某背后的人找了出来。原来金某也只是中间的一道手,钱款转入账户的所有人周某才是这一切的始作俑者。这三个案子的原告鲁某其实是做民间借贷生意的。而周某是为鲁某放贷的帮手。2014年12月期间,鲁某因严重的忧郁症住院接受治疗。周某到医院看望鲁某,表示自己有办法把鲁某手头的钱借出去,于是鲁某让周某办理此事。

可谁知,周某仅仅是向朋友金某借卡,不知情的金某就帮助周某向陈某、冯某、缪某借用了银行卡。周某将鲁某卡中的钱分别打入三人的银行卡内,又通过上述的方式,全部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然后,周某分别在三张借条上签下了三人的名字。被蒙在鼓里的鲁某见三人未还款,便把他们告到了法院。

真相大白:鲁某与三人并不相识,借条中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与三人的实际信息均不相符,且借条中的签名并非三人所签。鲁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人的诉讼,三人协助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单纯从法理角度来讲,鲁某的账号中分别向三人名下的卡中汇入18万元,虽然该笔款项于当日就汇给了周某,但鲁某仍可就自己汇款的行为向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而三人将款项汇给周某的行为系对自己财产的处置行为,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认定。若公安机关最后对案涉的三笔款项并未立案处理,则仍存在鲁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三人的可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