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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园长把女童遗忘车内闷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吗?

山东女园长把女童遗忘车内闷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吗?

出事车辆

据新京报报道,7月12日下午,一则《救救我们的孩子,小诺你在天堂,可好?》的长微博在网上流传。

该条长微博称,昨日上午7点40分,北京银座幼儿园沂水石良社区分园的刘园长用自己的私家车,将年仅3岁半的小诺从小诺家接走上学。到幼儿园后,园长刘某将孩子遗忘在车中。直到当日下午5时才被发现,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车内温度有七八十度,发现时孩子的尸体有臭味,身体像被蒸熟了一样”。

山东女园长把女童遗忘车内闷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吗?

小诺生前照片

据小诺的姨妈介绍,该幼儿园位于前石良社区翡翠园,孩子家住在沂水县城,上下学有10公里路,涉事幼儿园没有校车接送。

“因为没有校车,孩子的家长每月给园长交300元交通费,由刘园长驾私家车接送。”孩子的姨妈称,除小诺外,幼儿园还有一个住在县城的孩子也由园长亲自接送。双方约定,每天7:30,园长准时来小诺家所在小区接小诺和另一个孩子,下午17:30,园长把两个孩子送回小区,家长下楼来接。但昨日另一名孩子没有去上学。

18时,记者从沂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工作人员处工作人员称,民警从昨晚出警一直没有回来,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但确有此事。据孩子家长介绍,刘园长和小班班主任王某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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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女园长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吗?

新闻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就评论说:过失杀人。在法律上并没有“过失杀人”这一罪名,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到底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些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范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①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③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在本次事件中,山东女园长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从上午7点40分开始将三岁女童锁在了车内,车体在阳光的照射下不断升温,直到下午5时,孩子被发现时,已经在车内死亡,并且有明显的腐臭味。从目前来看,山东女园长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了女童死亡,很有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担负刑事责任。不过,最终的结果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和事实认定。

小编提醒:

夏季高温天气较多,有小孩的家庭更应该注意用车安全。过往3年,几乎每年夏天都有类似悲剧见诸媒体报道。2012年6月,湖南3岁女童小紫,被老师遗忘在幼儿园校车里长达7小时,校车车门紧锁,车内温度为50℃,小紫不幸中暑身亡。2013年7月,湖北13岁男孩丁丁被“遗忘”车中,2个多小时后被发现时已昏迷,体温达40℃以上,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福建晋江2岁女孩小欢跟大舅和大姨在回家路上在后座睡着,大舅以为小欢已回家睡觉,第二天发现小欢已死。

山东女园长把女童遗忘车内闷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吗?

家长才是小孩的安全守护神。要避免孩子被困车内发生意外,最重要的是家长要细心,离车前要将车子检查一遍,不能把孩子独自留在车内无人照看,然后才是教孩子一些基本的自救方法。同时,要想知道车子在锁车熄火的状态下,能否按响喇叭和从内部开门,最好亲自试验,然后给孩子进行指导。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儿童锁开启的情况下,后门从车内是打不开的。

作者:懒人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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