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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15岁少年帮朋友“出头” 持刀砍人致其十级伤残

温州网7月15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为了替自己的“哥们儿”出头,“摆平”矛盾,两个15岁的少年持西瓜刀,在校园附近的小巷子里将18岁的男生砍成十级伤残。

砍人的少年不仅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被受害人起诉到了法院。7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砍人的两名少年及他们的父母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9万余元。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放学后,两少年持西瓜刀围攻一人

18岁的小波(化名)和16岁的小景(化名)是温州某学校的同学。15岁的小发(化名)和小向(化名)是另一所学校的同班同学。两人都是小景的好哥们儿。

2013年10月16日,小波以身体不舒服的理由向学校请假在家休息,并由其父亲向学校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

小波和小景之间有些“纠葛”,之前就扬言要“解决”。看到小波没有来上学,小景怀疑小波是找人要“修理”他。出于“保护”自己,小景就找到了小发、小向,让他们在同年的10月18日到学校保护他,送他安全回家。“哥们儿”有难求助,小发和小向立马表示同意。

10月18日是星期五,小发和小向带着西瓜刀到了小景学校门口等他准备“保护”他回家。不巧,那时候小景正好被老师叫到办公室谈话去了,一直没有和等在学校门口的小发、小向联系。

下午3点半左右,没有等到自己的“哥们儿”小景,却等来了自己哥们儿的死对头小波。三人在小波学校对面超市旁边的小巷里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怒气上头,小发和小向拿出了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就向小波砍去。

被砍者入院14天,构成十级伤残

小巷里发出惨烈的叫声立即引来了周围群众,知道打斗的是几名学生,而且受伤的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老师立即将全身多处被砍伤的小波送到医院抢救。

经医生检查,小波的手指、手臂、脸部、胸部、背部,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势,为此在温州住院14天治疗。出院后,小波的家人又把他送到上海进行后续治疗。经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波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对小发和小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件发生后,受害方小波认为大家都是学生,小发和小向都是小景的朋友,二人是他叫过来的,小景要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事发当天是上课时间,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小波和小景所在的学校、小发和小向所在的学校都有过错,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作为事件当时人的家长,小波认为,小发、小向、小景的父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波一纸诉状,将两所学校、三个当事人、三个当时人的父母都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4.2万余元。

法院认定:因在学生请假时间内,学校不承担责任

今年6月2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的前三天,小波就因为身体不适请假在家休息,假单上显示的时间是“2013年10月16日至同月18日。”

事发后,小波所在学校在抢救过程中垫付了救护车费、医疗费共计9865.3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小发和小向。虽然他们应小景要求保护他安全回家的,但是事发当时小景并不在现场,小波也不能举证证明小景授意小发和小向砍伤小波,所以小景、小景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考虑到小波受伤时间发生在他请假在家期间,地点也在学校管辖范围之外,所以小波所在的学校对小波受伤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此外,小波没有举证证明小发和小向所在的学校在事件中存在过错,而且,事发当时小发和小向在离校期间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小发和小向所在的学校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事发当时,小发和小向只有15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损害应当由各自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小波的损失为17.9万余元,其中包含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发、小向,以及二人的父母赔偿小波17.9万余元,驳回了他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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