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监督 | 肇事逃逸未被法院认定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近日,由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一审法院对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今年1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收到公安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该院经审查后发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给付部分医疗费用,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短时间内主动投案,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可以不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肇事逃逸。但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应酌情增加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公安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自行驾车离开,没有履行一名司机应该履行的救助义务,足以显示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逃逸后短时内立即投案的行为不影响逃逸的认定,属于事后行为的自首,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遂以一审判决错误未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提出抗诉。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出庭支持抗诉。

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了对李某某改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荆州检察”

编辑:蔡欣

“鄂检在线”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我们的宗旨:公开为先 服务为本点赞就是支持点赞就是动力↓↓↓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