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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征收 公平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阳光征收 公平补偿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答记者问


阳光征收  公平补偿——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城市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旧城区改造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每天都会接到大量当事人,咨询关于房屋拆迁、拆迁补偿的问题。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刘律师专门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刘律师: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家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住不上新房无家可归等。针对这一问题,《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于房屋征收主体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要这样设定?

刘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记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对于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刘律师:自古以来,中国人的观念中,私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思想根深蒂固。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分别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记者: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对房屋价值给予多少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刘律师: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记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是如何界定的?如何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刘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


记者:在《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还有哪些条款便于依法征收的?

刘律师:“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保证征收顺利进行。


记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行政强制拆迁如何规定的?这样规定有哪些好处呢?

刘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变化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引入司法机构裁定强制拆迁,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制搬迁依法、规范进行,由司法机关从公正、中立的立场,审查其正当性、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显然更利于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增加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和谐因素。


记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公布以来,你们创为律师事务所做过哪些成功案例?

刘律师:北京创为团队凭借高效、默契的团队协作,经过调查取证、明确重点、制定方案、全力出击等办案环节,迄今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千余起。目前,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遍布几乎所有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记者:作为一名律师,您怎么看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它的施行有什么意义?

刘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它的实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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