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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购买 触犯刑法被判刑

鲁甸县人民法院近期判决被告人周某、舒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2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

案情:被告人舒某得知马某(14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盗走失主张某一辆白色电动车后,便以350元价格向马某购买该电动车并支付马某300元,后被告人周某得知该情况后又以700元价格向被告人舒某购买了该电动车,被告人周某付给被告人舒某400元后剩下300元未支付。案发后,鲁甸县茨院派出所将被告人周某所得电动车扣押并返还给了失主张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多次辩解说自己只是买主不应有罪,且被舒某供出了自己,被告人周某心生怨恨,当庭殴打被告人舒某,后被主审法官劝开。根据证据的出示,最终被告人周某、舒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认错、忏悔。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电动车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所购赃物已追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差,无悔改表现,且在庭上殴打被告人舒某,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法官点评:被告人周某、舒某因贪图小便宜引来了刑法的惩罚,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差点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类似的事情,面对他人盗窃而来的手机、自行车等物品时,千万莫因低价而失去理智。拒绝购买,及时报案,不仅能堵住销赃渠道,更可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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