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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一男子楼顶搭棚时被高压电触死

本报讯(记者潘周清)7月15日,武义县柳城镇麻济村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位在三层楼楼顶搭钢棚的市民,不幸被从楼房上方穿过的高压电触死。死者已去,涉事各方就怎么处理还没有谈成共识,此事也引起了武义县柳城镇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协调当中。

在楼顶盖铁瓦突然被电倒

出事的房子是柳城镇麻济村民王忠祥家的。楼房高三层半,三层顶楼前半部分为水泥铺浇,是一个大平台,后半部分则盖有瓦片。

“因为水泥平台经常有雨水渗下来,所以我们决定在上面加盖一层铁瓦。”王忠祥说道。

这项工程由柳城县前村人潘某负责搭建。潘某今年47岁,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已经有多年时间。王忠祥的儿子王明日,2008年起就一直跟潘某干活,他称潘某为师傅。

因为是给徒弟家干活,潘某特别用心,除了师徒俩,还带了另两个帮工。14日一天,就完成了钢质支撑架搭设,15日早上6点就来到了现场,这一天他们计划要完成铁皮瓦的覆盖。

“有两个在楼顶的西侧,把铁皮瓦搬上来。师傅爬上了架子上面,把盖在上面的一片片铁皮瓦对齐。”王明日说,大概8点10分左右,他突然听到另一个工友大喊,“师傅触电了,快点过来!”

随后,王明日立即跑过去,发现师傅已躺在铁皮瓦上,口吐白沫。当时,他们几个人都心慌了,七手八脚立即把潘某抬下来。王明日说,当时他发现潘某还有微弱呼吸,但一只脚的指甲已经焦黑了,小腿以下的皮肤已经起皮。

“上面已经被裤子遮住,有没有起皮不清楚。”王明日强调,因为慌乱,他记不起师傅哪只脚受伤。

随后一行人立即把潘某抬下楼,并立即送到了柳城镇的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但潘某已回天无力。

高压线离工作面仅有50公分左右距离

昨天下午,记者爬到了王忠祥三层小楼顶部的阳台。发现阳台最东南一侧上空就是三根高压线。其中最里面一根高压线与房屋的南墙和东墙刚好构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这根高压线伸进屋面的最长距离有1米左右。

据现场人员初步估算,高压线原先离阳台有2米左右的距离,而铁皮瓦离阳台的高度有1.5米,也就是说铁皮瓦与高压线之间只有50公分左右的距离。

王明日说,在触电之后,潘某已经盖好了五六片铁皮瓦,由于当时谁也没有看到潘某触电时的情形,是自己碰到高压线,还是其它原因触电不得而知。

“你们搭棚的时候,还知道上面有高压线吗?”记者问道。

“我们是知道上面有电线,但危险性不知道,是不是高压线也不知道,以为不要碰到就会没关系。”王明日说道。

在现场,王忠祥也强调他不知道这是条高压线,也没有人来提醒过,现场也没有警示牌,他们也不知道高压线如此危险。

线路巡视没有发现安全隐患

当场,记者问王忠祥,是先有房子还是先有高压线。王忠祥只是说他的房子是1995年批下屋基开始建造的,房子造了好几年,至于什么时候最终建好,王忠祥一直强调记不清楚了。不过他承认,在造房子前,那里是一块田,上面并没有其它建筑。

王忠祥房子东南一侧的高度有10米左右,再加上屋顶上的两米净空,也就是说高压线离地面的高度有12米。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柳城镇政府,在这里记者得知王忠祥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书的日期为1995年9月5日。而架设在屋顶上空的高压线,是乌漱水电站与大电网之间的供电联接线,是一条10千伏高压线。乌漱水电站于1993年报批,1995年6月14日并网发电。

李维是乌漱水电站的股东之一,她说电力是特殊产品,当时这条线路是由供电部门统一设计施工的,经过严格的论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

“肯定是先有电线,再有他们的房子的。”李维肯定地说,当时架线这条电线时,出事房屋附近还是一块田,连地基都没有。在政策处理时,电站方面到村里做了很多工作,村里人也应该都知道是一条高压电线。

李维说,以前这条线路委托供电局维护,每年都要向供电局交一笔费用,现在已经有好几年不交这笔费了。

“哪一年开始不交这笔费用的?”

“具体不清楚了,我要回去看一下发票。”

李维在电话中强调,电站每年都会对这一条线路进行巡查,电站一级组织的一年两次。同时电站还有一名专门的巡查员,要求他每月巡查一次线路。在先前的检查中,电站并没有发现供电线路已与王忠祥的房屋出现水平交叉情况。

三方均存在过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千伏电线,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设置安全标志。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楼建航表示,先有高压线,再有房屋的,房屋所有者在建设时应该考虑到房屋与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明知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把建筑的高度建到安全距离之内,同时在雇佣过程中没有向雇佣人员明确提醒,房屋所有者存在明显过错。

电线线产权所有者一方没有及时发现并劝阻房屋所有者的行为,没有在房屋建造地方及附近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同时作为施工者本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身边电线也应当引起注意。

“如果是先有房子再有电线,那情况就不一样了,电线产权所有者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楼建航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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