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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将越来越难在社会上获得生存空间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07月23日讯(记者 张宏程 通讯员 鲁英、沈羽石)俗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当下,那些天经地义的认知似乎也难以约束一些“老赖”了。为此,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定于7月22日正式施行。

今天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新规解读,重点通报了嘉兴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情况,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据悉,2014年,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33人次,司法拘留714人次,移送公安部门侦查6人,纳入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317人;2015年1至6月份,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11人次,司法拘留370人次,移送公安部门侦查11人,纳入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288人,立案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4件,有效震慑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新规解读中,嘉兴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惠谊介绍,《解释》的出台,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进一步明确。

她表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何为情节严重,相关立法解释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而新出的《解释》则非常具体,具体为三类八项行为。如其中第四项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记者在解读中了解到,《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也是一个亮点。自诉人可在宣告判决前,依法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保留了被告人履行执行义务后不追刑责的可能。尤其是在《解释》第七条对几类涉民生的案件专门作了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涉民生案件的重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惠谊表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嘉兴中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和效果将进一步提升,那些企图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那些恣意挑战法律的老赖,将越来越难在社会上获得生存空间。

嘉兴法院打击“拒执”行为典型案例

顾氏父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嘉兴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查封了嘉善一公司的毛条、羽绒及羽绒服,但被告人顾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500件羽绒服作为抵债物品抵给上海一公司。随后,被告人顾某某为筹集资金,伙同其父顾某荣将被查封的2100件羽绒服及42包羽绒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10万元。后两人又将剩余的被查封物品转移至其他仓库,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结伙转移、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并以该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案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等94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件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查明,被执行人的生产场所系租赁,场所内仅有机器设备等财产,办案人员对该批设备第一时间进行查封。同时,办案人员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次都信誓旦旦,承诺要将执行款项全部付清,但自立案起至4月初的近三个月时间中,却没有实际履行行为,工资款项分文未付。因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法院对该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后,该案的执行逐步出现转机,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开始主动联系执行人员,配合法院对生产场所内设备进行清点、评估,并积极筹款,逐步将执行款项交至法院。最终案件得以全部执行。

富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舒某某、富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邱某仙借款50000元,经诉讼后,法院判决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邱某仙借款及利息等合计61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

法院在执行中对舒某某先后进行了两次司法拘留,舒某某家属代为支付了1万余元。富某某则与邱某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七期归还。协议还约定,如富某某家中房屋拆迁,富某某领到拆迁补偿款后一次性付清,或由法院裁定扣划。富某某未按约履行。法院查明,富某某住房于2014年11月已拆迁,在拆迁前,其为逃避法院执行,将户主改到其女儿名下,故拆迁补偿款存入女儿名下,金额为86557元,存单于2014年11月17日由富某某从村里领取后到信用社取出现金占有。

该案经公安侦查,海宁检察院向海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富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以该罪名当庭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何某系桐乡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2012年2月22日,胡某等四人与桐乡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嘉兴仲裁委员会调解,协议由桐乡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前归还胡某等四人部分购房款共计40万元,于2012年7月底前还清剩余购房款共计56万余元。后因该公司不履行上述协议,胡某等四人向嘉兴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承诺在收到嘉兴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退回的购房款后履行部分债务,但其收到款项后却违背承诺予以转移。后被告人何某又向嘉兴中院承诺对桐乡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称自愿以其宝马轿车作抵履行债务。在法院裁定查封该车辆后,被告人何某擅自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因被告人何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公司财产,且隐匿、转移被查封的车辆,嘉兴中院于2013年1月9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何某切断联系方式逃匿,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桐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桐乡法院提起公诉。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且擅自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武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案

2013年6月,武某和曹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两岁的儿子归父亲武某抚养,同时约定武某支付曹某十万元,曹某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随后武某不但没有支付曹某分文,而且玩起了失踪,离婚后曹某没有见过自己的儿子。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武某系外来新嘉善人,在嘉善没有固定住所,加之武某长期在外面做生意,行踪不定,曹某也不掌握武某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经电话联系武某,武某多次在电话中承诺将于近期付款,但是却屡屡失信,两个月多时间才勉强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于探视问题,更是从未落实。鉴于被执行人武某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屡次失信于申请执行人,失信于法院,人民法院决定将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相关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武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主动电话联系曹某,要求了结案件。曹某随后将情况报告法院,执行法官责令武某立即将约定款项全部结清,并保证曹某的探视权不受侵犯。两天后,曹某表示,武某已经将欠款都还上了,儿子的探视事宜也已落实,也请法院将武某的信息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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