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赖又添新利器 申请人可自诉追究拒执罪
以往对于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只能通过公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老赖刑责。7月24日上午,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最高法出台并于本月22日生效的拒执罪、限制高消费两个司法解释出现的重大变化,以及重点打击的八类拒执犯罪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我省十大涉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追究拒执罪在由公诉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双轨制后,自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符合如下两个条件,就可到执行法院立案。即: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此次司法解释出现的又一重大变化是,在限制高消费方面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而过去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只限制单位的消费,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
本报记者 焦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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