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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院:“耍赖者”不得乘坐飞机高铁 重者将获刑

本网讯(记者 李帅)7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对7月22日正式施行的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同时还对部分相关案件进行了解读。

不诚信 乘坐动车、飞机等9种消费属“明令禁止”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凡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一旦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叫醒服务”:向其发出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的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除不得实施以上行为外,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负责审查决定。

执行义务人要想摆脱限制消费令的“束缚”,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不履行 8种行为属“情节严重”

据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正式施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都负有执行义务,若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即为“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这8种行为分别是: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据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龚晓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种行为”分别予以了“肯定和否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了解,自去年11月30日起,全市法院以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符合拘留条件的四类行为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强制报告财产、悬赏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传唤被执行人135 人,罚款10人,拘留31人,限制出境12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38人,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94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257人,公安机关协助查控305人,对涉嫌拒执立案侦查79人,刑拘28人,检察机关批捕7人、起诉移送5人;法院判刑3人。执结案件4763件,执行标的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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