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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7月21日,该案二审审判长韩玲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这也是她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辩护律师王玉坤向澎湃新闻发来相关法律文书。他称,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撤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当事人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从2014年9月起,澎湃新闻持续报道“无根豆芽”案。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多个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2015年4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已非正式暂停“无根豆芽”案审理。在山东、福建等地多个在审案件当事人被取保。

“撤案或取保比较多,宣判无罪的还没听说过,这可能是第一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分析说。

而在长期关注“无根豆芽”案的律师蔡思斌看来,法院宣判无罪说明对本案的看法“底气十足”,郭林案会有一定示范作用,“下一步无根豆芽案的进展应会加快。”

注:以上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下面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首例“毒”豆芽无罪判决书

深海鱼:对于“毒”豆芽案件的处理,本公众号也一直在跟踪,也对司法实践及时的传递了信息,指导了办案。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5月19日推送的“苗有水:经济犯罪审判实务的几个问题”提示到

2015年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以“经济犯罪审判实务的几个问题”为题,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授课,内容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许多具体问题。现根据录音和课件,对其中部分问题予以整理并简述如下:

一、如何解决“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查处了不少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生产豆芽的案件,即所谓“毒豆芽”案件。此类案件,有的地方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有的地方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也有的地方未按犯罪处理,执法标准亟待统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不是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技术部门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回答。6-苄基腺嘌呤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将其删除。删除理由是该物质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没有使用的必要。基于此,质检总局曾经发布公告称,不再对6-苄基腺嘌呤按食品添加剂发放生产许可证。过去在将6-苄基腺嘌呤列为食品添加剂时,技术上作过评估,认为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使用是安全的。最近,即今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了在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禁令。同时,该公告称“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公告指出,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由上可知,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如果在豆芽生产中严重超标使用上述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原性疾病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43条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地法院不宜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划等号。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5月6日推送的“毒豆芽案件如何处理有了依据”提示到

深海鱼:该公告实际上从国家层面已经明确了常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目前是无法确定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公告中不让添加是考虑到安全性存疑,为了以防万一而做的保守性规定。因此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上述物质,根据如下公告,目前明确不能再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 告

2015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3月17日推送的“风口浪尖上的“毒豆芽”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示到

深海鱼:

刚结束的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关于明确“AB”水生产豆芽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详细分析了“毒豆芽”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规范和标准并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此同时,昨日澎湃新闻题为“203份毒豆芽案判决解析:法律适用混乱,存在重大疑点”,并公布了中国法学会对毒豆芽的203份判决分析报告,对此前无数有罪判决提出了质疑,最高法也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达成共识。”无疑,毒豆芽案件的处理已经到了风口浪尖上了,虽然已判决有罪的比比皆是,但也有部分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而如今形势,起诉显然面临了风险,请正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机关务必考虑到当前形势,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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